(2015)民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225号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白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浩军审 判 员 王 伟助理审判员 张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文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