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1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124-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某某、李某某的工资及被告刘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和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对被告李某某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二、对被告刘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刘某某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因被告刘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调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