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岑仲波、孙霞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岑仲波,孙霞晖,岑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吴志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清波,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岑仲波。被执行人:孙霞晖。被执行人:岑成龙。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岑仲波、孙霞晖、岑成龙(2014)甬慈商初字第207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岑成龙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受偿45887元;并依法变卖了岑成龙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江路79号407室及架空层(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8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03字第01130**号)房地产及架空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受偿380000元。因岑成龙名下的位于浒山街道金山新村开发16号楼105室暂难以处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恢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