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志端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端,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539号原告何志端,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文永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89号中荣时代广场9楼。法定代表人肖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拓,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系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公司职员。原告何志端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3日立案受理。2015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新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勇军、人民陪审员傅旭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冯雅琪担任记录。原告何志端的委托代理人文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4月22日,原告何志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志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端撤回对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何志端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杨新台审 判 员 刘勇军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雅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