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萌与被执行人李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萌,李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735号申请执行人于萌,女,汉族,大连医科大学教师,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福祥园。被执行人李维,男,汉族,帕瑞斯报关行经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福祥园。申请执行人于萌与被执行人李维离婚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沙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和解,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7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