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端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常战胜与原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战胜,原向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端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常战胜,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生,沁水县人。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82年1月6日生,沁水县人。被告原向楠,男,汉族,1991年3月8日生,沁水县人。原告常战胜与被告原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战胜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战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战胜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1150元。审 判 长 吴 鹏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赵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