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字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晓佩与陈兆星、李金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佩,陈兆星,李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字742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佩,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兆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金莲,女,汉族。杨晓佩与陈兆星、李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1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兆星、李金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晓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字7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