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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字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晓佩与陈兆星、李金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佩,陈兆星,李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字742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佩,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兆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金莲,女,汉族。杨晓佩与陈兆星、李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1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兆星、李金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晓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字7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