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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怀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6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友,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怀兴。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怀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6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怀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