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134号原告:蒋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原告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