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西兴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向言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兴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言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65号原告:江西兴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干县河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115286—8。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菁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向言民,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倪建刚,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飞龙,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江西兴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向言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告对此及被告欠款的事实补充提交了相应证据,且证据较多,依法应当进行相应的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案情事实及法律适用均较为复杂,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曾翔飞审 判 员 习文昭代理审判员 黄卫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