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甘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甘从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5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号。法定代表人程冠昌,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大海、温新志,系公司科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甘从亮,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甘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侯丹丹人民陪审员 高 峻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