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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6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6322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6322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岩,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瑞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工业区一小区104栋A801(入驻深圳银钟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贵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燕清代理审判员  唐亦丽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