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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18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瑞唐、黄德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唐,黄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18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瑞唐,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现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黄德海,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刑初字第258-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德海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宁德分行宁德福宁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德海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宁德分行宁德福宁支行的存款账号62×××42内的存款人民币95000元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906031001001099001863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