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裴玉林聚众斗殴罪,裴玉林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裴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233号罪犯裴玉林。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滨港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玉林犯聚众斗殴、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被告人裴玉林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二中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裴玉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裴玉林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裴玉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裴玉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