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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明岳与林云兰、林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岳,林云兰,林大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663号原告:金明岳。委托代理人:李华军,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云兰。被告:林大兵。原告金明岳诉被告林云兰、林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林云兰、林大兵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林云兰因缺资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由被告林云兰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约定月息1.8%,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8日。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云兰、林大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金明岳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被告林云兰、林大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余藤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