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晓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晓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00855号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东港三路57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中鼎,系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林晓菊。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雅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超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