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益锋与黎木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益锋,黎木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张益锋,男,1983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黎木祥,男,198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张益锋与被告黎木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益锋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黎木祥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7,81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黎木祥去向不明,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故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调解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