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7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力海与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家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海,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家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069号原告:王力海。委托代理人:刘斌,系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新城街路东。法定代表人:李明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曲道春,系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家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海与被��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家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力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家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力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家业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海撤回对被告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家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5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王力海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姜 辉人民陪审员 韩卫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化凌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