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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7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力海与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家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海,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家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069号原告:王力海。委托代理人:刘斌,系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新城街路东。法定代表人:李明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曲道春,系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家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海与被��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家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力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家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力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家业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海撤回对被告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家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5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王力海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姜 辉人民陪审员  韩卫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化凌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