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胡天军、胡珂璇等与中山市智通路桥劳动分包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军,胡珂璇,郭旗,李志旗,刘亚峰,牛军良,胡小龙,靳小路,胡林林,胡修滨,尚小利,陈乐乐,胡红旗,樊大林,崔三毛,牛学琰,中山市智通路桥劳动分包有限公司,黄先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32号原告胡天军,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胡珂璇,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旗,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原告李志旗,男,1995年12月3日生,汉族。原告刘亚峰,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原告牛军良,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原告胡小龙,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原告靳小路,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原告胡林林,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原告胡修滨,男,1983年5月26日生,汉族。原告尚小利,女,1974年7月4日生,汉族。原告陈乐乐,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原告胡红旗,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原告樊大林,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原告崔三毛,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原告牛学琰,男,1992年2月12日生,汉族。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斌,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山市智通路桥劳动分包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康华路14号2卡之二。法定代表人:王意。被告黄先明,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中山市智通路桥劳动分包有限公司、被告黄先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天军、胡珂璇、郭旗、李志旗、刘亚峰、牛军良、胡小龙、靳小路、胡林林、胡修滨、尚小利、陈乐乐、胡红旗、樊大林、崔三毛、牛学琰等十六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天军、胡珂璇、郭旗、李志旗、刘亚峰、牛军良、胡小龙、靳小路、胡林林、胡修滨、尚小利、陈乐乐、胡红旗、樊大林、崔三毛、牛学琰等十六人负担。审 判 长 彭 旭代理审判员 谢元九人民陪审员 邓东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江注:当事人申请退费的,在本裁定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