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洪春与重庆瀚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春,重庆翰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33号原告刘洪春,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翰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68号2栋1单元14-11,组织机构代码55409777-2。法定代表人王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廷霞,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春与被告重庆翰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春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洪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