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高冬梅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冬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208号罪犯高冬梅,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苗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8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冬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139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8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冬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高冬梅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本院认为,罪犯高冬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冬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高冬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冬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39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