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易金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金林,向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金林。委托代理人彭再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军。委托代理人吴星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旭川。委托代理人龙晶晶。上诉人易金林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易金林的委托代理人彭再明,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晶晶,被上诉人向军的委托代理人吴星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易金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易金林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金林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易金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振强审判员 张建英审判员 向 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