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祖辉与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辉,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刘祖辉,1962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桂英,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交房违约金合计15434.55元,但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并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