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438号原告:丁某,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某,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