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游与曾进兵、刘焱、陈革、罗小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游,曾进兵,刘焱,陈革,罗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168号之二申请人周游,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曾进兵,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刘焱,女,1985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陈革,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罗小平,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执行周游与曾进兵、刘焱、陈革、罗小平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革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在被执行人陈革的银行账户中划拨了本案执行款项283251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革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674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