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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谭爱花、王帅等与孙忠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爱花,王帅,王艳,孙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1232号申请执行人谭爱花。申请执行人王帅。申请执行人王艳。被执行人孙忠林。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谭爱花、王帅、王艳与被执行人孙忠林侵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97311.36元。经查:因被申请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