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1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沪湘,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峰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军,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持本院生效的(2015)西铁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立案。案件受理后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运费及违约金共计2764.0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文书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以本案申请人为原告,被执行人为被告的另一起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经本院审理后已作出(2015)西铁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业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6)陕7102执25号,执行标的额为36605.26元。两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及存款,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以(2016)陕7102执25-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陕AE68**的轿车予以查封;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陕7102执25-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存款予以冻结(因该账户存款已被另一法院冻结,本院冻结为轮候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已锁闭,已无人在场所内工作。本案执行中,以与(2016)陕7102执25号案件总标的额39369.29元为执行数额,除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台及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铁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文锋审 判 员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张成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建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