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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百胜(莆田)租车管理有限公司与卓炳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胜(莆田)租车管理有限公司,卓炳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1303号原告百胜(莆田)租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居委会乐园巷十四组。法定代表人王崎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为国、徐领航,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炳辉,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告百胜(莆田)租车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卓炳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3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在4月20日下午三时三十分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百胜(莆田)租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元,减半收取为181.5元,由原告百胜(莆田)租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周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琦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