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丽丽与卓立恒、张秀云、蔺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丽,卓立恒,张秀云,蔺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张丽丽,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卓立恒,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秀云,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蔺春芳,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丽诉被告卓立恒、被告张秀云、被告蔺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认为被告蔺春芳涉嫌刑事诈骗,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立君人民陪审员 方雅玲人民陪审员 都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