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于海林诉被告陈雄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林,陈雄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339号原告于海林,男。被告陈雄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林诉被告陈雄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于海林与陈雄志已自行达成和解,于海林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于海林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海林负担。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