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余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302号原告:余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