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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余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302号原告:余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