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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895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1日,住广西昭平县。委托代理严俊,宣汉县樊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土家族,生于1990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丕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