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895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1日,住广西昭平县。委托代理严俊,宣汉县樊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土家族,生于1990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丕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