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韩军学申请执行鲍永志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学,鲍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韩军学,男。被执行人鲍永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藁民初字第00304号,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鲍永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鲍永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鲍永志银行的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战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