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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桂英与王应财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英,王应财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474号原告杨桂英,女。被告王应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英与被告王应财土地租赁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杨桂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应财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英撤回对被告王应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桂英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张宾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