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665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汤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汤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现已和好,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海洪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红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