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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665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汤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汤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现已和好,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海洪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红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