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终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青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刘青,赵秋华,霍然,孟浩,王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行终10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刘青,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秋华,女,1979年9月3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霍然,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孟浩,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峤巍,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区长。委托代理人赵振营,女。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王瑶,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刘青、赵秋华、霍然、孟浩(以下简称刘青等四人)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行初字第858���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作出海淀区政府(2015)第28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书),刘青等人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认定,刘青等人向海淀区政府提出“公开海淀区2008年至今限价房历次摇号后剩余房源(约6000套左右)的去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要求行政机关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海淀区政府对此予以拒绝。故刘青等人针对被诉答复书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青等人的起诉。刘青等四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诉称,2015年7月6日,刘青等四人等61户海淀区两限房、经适房轮候家庭代表共同向海淀区政府寄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提出“公开海淀区2008年至今每年各类保障房的详细数量,包括:房源位置、房屋套数、开工时间、交付时间、安置清单”等10项申请。海淀区政府将刘青等四人申请分成10个回复,并分别作出内容相同的答复,认为刘青等四人提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就相关事项进行咨询性质”或“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拒绝实体答复。刘青等四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海淀区政府应重点公开的内容,被诉答复书系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侵犯了刘青等四人的知情权。综上,一是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刘青等四人向海淀区政府提出“公开海淀区2008年至今限价房历次摇号后剩余房源(约6000套左右)的去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行政机关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整理等情形,海淀区政府对此予以拒绝并无不当。因此,刘青等四人针对被诉答复书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青等四人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刘青等四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世宽审 判 员 支小龙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果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