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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贵年与刘文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年,刘文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东民初字第505号原告王贵年,男,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俊荣,女,满族,农民。被告刘文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年诉被告刘文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年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年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晓云人民陪审员  黄秀梅人民陪审员  贾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