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达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平官,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内蒙古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行内蒙古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林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利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