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传新与岳庆又名岳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新,岳庆又名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新,男,汉族,1976年04月24日生,江西湖口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岳庆又名岳四,男,汉族,1964年5月24日生,江西九江人,住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张传新与被执行人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25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协助执行的款额暂时没有到账,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3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