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王文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王文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324号原告王志华。委托代理人马巍芹,河北南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华诉被告王文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华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华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