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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81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被执行人田某,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田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某于2016年4月22日将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