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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高某某申请执行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邵某某带领两个女儿邵嘉怡、邵怡涵及儿子邵亦衡外出,查无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确切地址及相关信息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烽审判员 付 庆 华审判员 周 战 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