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兰州宏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宏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934号原告兰州宏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田炫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珊,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徐正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耀峰,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清华,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宏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宏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以被告于2016年4月19日已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宏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兰州宏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俪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