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民特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翟书桃、张峰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书桃,张峰,张运红,张国庆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115号申请人翟书桃。申请人张峰,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张运红,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张国庆,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翟书桃、张峰、张运红、张国庆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翟书桃与被继承人张旺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峰、次子张国庆、长女张春英、次女张远红。翟书桃与张旺共同所有的位于第八师一四三团花园镇21小区XX栋X号房屋(私房产权证号:兵房字XXXX第0XX**号)一套。张旺在中国农业银行遗留有存款202.15元(卡号:6271)、存款20339.41元(卡号:9516),在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花园支行存单存款20000元(账号:80XXX87)。1999年8月8日张春英因病死亡,生前未婚育。2016年2月4日张旺因病死亡,其生前未留遗嘱,张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旺之妻翟书桃、子张峰、张国庆、女张远红为被继承人张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四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9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第八师一四三团花园镇21小区XX栋X号房屋(私房产权证号:兵房字XXXX第0XX**号)除50%的产权为翟书桃所有外,另50%的产权为被继承人张旺的遗产,由翟书桃一人继承;二、张峰、张运红、张国庆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三、被继承人张旺在中国农业银行遗留有存款202.15元(卡号:6271)、存款20339.41元(卡号:9516),在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花园支行存单存款20000元(账号:80XXX87)均由翟书桃一人继承;四、张峰、张运红、张国庆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翟书桃、张峰、张运红、张国庆于2016年4月19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筱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