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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5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赵三妹、周锐奇与方文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三妹,周锐奇,方文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浦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5486号原告赵三妹,女,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周锐奇,男,201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方文泉,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三妹、周锐奇诉被告方文泉、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浦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