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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童志民与唐山市丰润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志民,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066号申请执行人童志民,男,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表人侯天友,系经理。申请执行人童志民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宁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宁劳人仲委字第5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5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0.2575万元,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童志民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劳人仲委字第5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景 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国 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