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6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肖××与李一×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李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61707号原告肖××。被告李一×。原告肖××与被告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丽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与被告李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诉称,原、被告2009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李二×。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相投,情趣各异。被告及父母对原告无端猜疑,找茬生事,到单位闹事。也常为生活及工作的安排各持异议,很难沟通达成一致,长此以往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2.婚生女李二×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李一×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定。2009年初,被告与原告相识,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彼此产生好感,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三年多时间里,双方一起经历风雨,有开心也有难过,因为相爱彼此一路相伴。婚后,双方感情稳定,家庭幸福,一直和睦相处,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原、被告之间的深厚感情,并未因这种小摩擦而稍有改变,更达不到感情破裂不能继续在一起生活的程度。被告知道原告的人品不错,内心善良,即便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也坚决不同意。被告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希望原告永远放弃离婚的念头给孩子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二×。婚前、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自孩子出生后,双方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生隙。2016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双方相互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皆因双方平时缺少沟通,被告对原告关爱较少所致。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自身不足,给予原告更多的关心和爱护。考虑双方婚生女尚年幼,若原、被告离婚将不利于婚生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故希望原告能以家庭利益为重,慎重考虑离婚问题,给予自己和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肖××与被告李一×离婚。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丽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康康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