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崇初与叶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崇初,叶建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462号原告:黄崇初。委托代理人:徐明聪,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清。原告黄崇初与被告叶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偿付给原告鞋底加工款19625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自2013年起陆续为被告加工鞋底,2016年3月1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鞋底加工款196250元,被告为此出具欠条一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建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黄崇初加工款196250元,并赔偿自2016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25元,减半收取2112.5元,由被告叶建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22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叶慧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