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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曾某与施可欢、孔银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施可欢,孔银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施可欢。被执行人:孔银翠。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施可欢、孔银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1846.1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元。2016年3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赔偿款11846.17元、受理费165元。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25执11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