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唐汉德与姜卯吉、唐盘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汉德,姜卯吉,唐盘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1816号原告唐汉德。委托代理人陈文兵,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卯吉被告唐盘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苍梧路22号。原告唐汉德诉被告姜卯吉、唐盘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汉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兵、被告姜卯吉、被告唐盘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恩、高桂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汉德诉称:2015年7月22日18时许,原告乘坐被告唐盘柱驾驶的苏N×××××号牌轻型货车和姜卯吉驾驶的苏G×××××号牌牵引车牵引苏G×××××号挂车在323省道与东海县牛山街道迎奥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东海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姜卯吉承担主要责任,唐盘柱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姜卯吉和唐盘柱驾驶的车辆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34日。经鉴定,原告的伤构成9级伤残。请求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今后医疗费等损失115712.74元。被告姜卯吉辩称,按照规定赔偿。被告唐盘柱辩称,按照规定赔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姜卯吉驾驶的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主车50万元不计免赔,挂车5万元,没有投保不计免赔,原告诉求过高,部分主张不合理,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18时许,姜卯吉苏G×××××号牌牵引车牵引苏G×××××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2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3省道与东海县牛山街道迎奥路交叉路口时,遇唐盘柱驾驶的苏N×××××号牌轻型货车沿牛山街道迎奥路由北向南行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轻型普通货车左前部发生碰撞,致唐盘柱及苏N×××××号牌轻型货车乘车人唐成胜、唐汉德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东海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姜卯吉承担主要责任,唐盘柱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34天,支付医疗费33069.02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姜卯吉支付原告15000元(在东海县交警大队领取姜卯吉交款)。2015年10月30日,经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鉴定意见为,唐汉德因交通事故造成左侧3-11肋骨骨折,已构成9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60日。今后医疗费约需1000元。支付鉴定费1900元。另查明,被告姜卯吉驾驶的苏G×××××号牌牵引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挂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没有投保不计免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事故认定书、保单、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司法鉴定费、交通费票据、法医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姜卯吉与被告唐盘柱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驾驶车辆,造成本次事故发生,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关于本次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被告姜卯吉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超过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因姜卯吉驾驶的车辆在该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法应当由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按责予以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外的损失,由事故当事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事故另有其他人受伤,相关保险份额本院予以酌情预留。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统计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3069.02元、营养费900元(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34天)、护理费2672.38元(16257元/年÷365天×60天)、误工费4409.43元(16257元/年÷365天×99天)、残疾赔偿金65028元(16257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900元、今后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350元,合计120008.83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500元、护理费2672.38元、误工费4409.43元、残疾赔偿金650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50元,合计85959.81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剩余部分损失34049.02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70%为23834.31元,由唐盘柱赔偿30%为10214.70元。姜卯吉垫付的15000元,由原告唐汉德返还给姜卯吉,从人寿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唐汉德各项损失94794.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姜卯吉垫付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原告唐汉德负担53元,由姜卯吉负担350元、由唐盘柱负担150元(先由原告垫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严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婷婷法律条文、上诉须知及表的款汇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二、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附标的款汇款注意事项:1、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收款人必须使用列明的名称,前面不能添加“江苏省”字样,否则会导致汇款不成功。汇款请使用如下账号:户名:东海县人民法院帐号:47×××72开户行:中国银行东海县城中支行 来源:百度搜索“”